持法院和解筆錄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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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印花稅憑證之課徵範圍; 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指出,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稅捐處說,民眾若有任何印花稅疑問,歡迎來打電話到該處洽詢,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總處0800-496969 埔里分處0800-493457 竹山分處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