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雖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惟應注意有無違反相關規定,以免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捐處說,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如果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處指出,經核准退稅之管制案件,依規定每年應辦理清查,如發現該類案件土地有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之情形,即依規定發單補徵原退還稅款;南投縣96年度之清查作業已於本(7)月1日至31日展開辦理,稅捐處特別呼籲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得不償失,枉費節稅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