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己名下土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有納稅人詢問,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土地後,再以太太的名義買進土地時,可不可以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
  稅捐處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夠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稅額。如果先生的土地出售後,再以太太的名義買進新的土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夠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的。
  稅捐處說,納稅人如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除可至稅捐處櫃台洽詢外,亦可利用電話與該處或埔里、竹山分處查詢。
總 處:(049)2222121轉分機181
埔里分處:(049)2983864轉分機101-106
竹山分處:(049)2642513轉分機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