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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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80條規定,稽徵機關於接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營利事業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如在規定標準以上,原則上以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而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又依同法第83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經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上開「同業利潤標準」,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3條明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備查。
  「95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如附件)」係由高雄市國稅局依照上開稅法規定,參照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資料、各業同業公會意見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92年核定及93年度、94年度全國營利事業各業申報資料後,邀集工商團體、會計師公會及各地區國稅局等共同開會研商訂定,並經本部准予備查。茲將修正重點說明如次:
一、增訂其他金屬鑄件鑄造、其他閥類製造、合板批發、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一般廢棄物(含水肥)清除及資源物回收等7個業別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如附表1)。
二、調降18個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或淨利率1個至2個百分點(如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