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欠稅 其全體董事可能成為限制出境對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股份有限公司有解散是由發生時,依法應進行清算。當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時,其原登記之負責人已喪失負責人之身分,而是以清算人為公司之代表人。若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而公司欠稅數額已達100萬元以上,依財政部令釋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處指出:日前有被限制出境人至該處陳情,謂其為某公司董事,該公司因經營不善,致被經濟部強制解散廢止公司登記,因負責人業已死亡,無人出面召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也未有規定,但其僅為掛名董事,從未參與公司經營事物,該處應找實際經營之董事辦理限制出境作業,不應限制其出境。經該處說明依公司法及依財政部令釋規定,均應限制全體董事出境,請其盡速辦理選任清算人為宜。      該處提醒身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者,如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應依法選任清算人,並依法定程序完成清算,以免因公司欠稅遭限制出境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