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房地產是否要申報及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惟近來屢接獲民眾檢舉夫出資購置房地產以妻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涉嫌逃漏贈與稅,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即免課徵贈與稅。至於是否要申報贈與稅,區分如下:一、以自己資金為配偶購置房地產,依同法第24條規定免申報(亦免課徵)贈與稅。二、夫名下房地產贈與妻或妻名下房地產贈與夫,依同法第8條及第42條規定則須向國稅局申報(但免課徵)贈與稅,取得「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再憑該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指出,夫出資購置房地產直接以妻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或妻出資直接以夫名義登記,或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均免課徵贈與稅,民眾切勿誤解。
(聯絡人:審查三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