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於建造中變更起造人,請記得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在取得使用執照後,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於建築中變更起造人名義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60日內,務必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申報疑義,可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4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