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勞工依就業保險法所領取之失業給付,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傅先生問:我是個失業勞工,96年領到政府發給的失業給付,請問該筆給付需不需要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回覆: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個人因繳納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所領取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又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前條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所以,傅先生所領政府發給的失業給付,其性質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免納所得稅。【#709】 新聞稿提供單位:企劃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李雅莉 聯絡電話:7128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