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經營醫院及護理機構之納稅義務人,該護理機構並無盈虧互抵及同設一套帳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同時經營醫院及「○○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為名稱之護理機構,該護理機構應另行申配統一編號及另設一套帳並與醫院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本局說明,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第2條及護理人員法第15條所定之護理機構,其種類以「居家護理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及「產後護理機構」為限;又護理人員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護理機構之名稱以「○○護理之家」或「財團法人○○護理之家」為限。納稅義務人依前揭規定設立之護理之家機構,名稱雖為『○○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惟與依醫療法第14條規定設立之醫院乃分別依不同法律設立登記之獨立機構,且其所得類別護理機構之盈餘為其他所得,醫院之盈餘為執行業務所得,二者當無盈虧互抵及同設一套帳之適用。本局呼籲同時經營上述二機構之納稅義務人請特別注意前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