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移轉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要注意,上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是有申請期限的,就是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若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例如法院判決移轉案件,該權利人得單獨提出申請。      稅捐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合於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記得提出申請,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請撥免費電話:0800-086969,0800-43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