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指出,93年土地稅法修正後,夫妻相互贈與土地,於再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受贈之土地,於原贈與人持有土所有權期間,其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改良費得自漲價數額中減除或抵繳增繳之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相互贈與,可以自由選擇「不課徵」或「繳納」方式,土地增值稅不課徵並非實質免稅,若該不課徵土地,未來漲價空間大,則日後移轉時需適用較高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選擇不課徵時應考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