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2年內建造完成之預售屋亦可申請重購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購買預售屋,自取得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原屬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又所購買之預售屋,自出售原持有之自用住宅用地,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且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亦可就其不足支付價款部分,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處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再次購買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的都市土地作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只要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就可以向出售地之稅捐機關,申請就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重購土地地價的金額,若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仍然可以提出申請。      該處免費服務電話為0800-436969,如仍有疑義,請電洽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