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退稅之年限一律為5年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開始實施,原規定不屬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範圍的退稅請求權,例如因「其他事由」而溢繳之稅款,如在該法施行前已發生者,其退稅請求權時限可類推適用民法規定的15年;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一律規定為5年。惟財政部95年12月6日台財稅法字第09504569920號令規定,無論是按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或因「其他事由」而溢繳之稅款,納稅人之退稅請求年限一律為5年。

稅捐處籲請納稅人注意該項規定,如有符合申請退稅者,應於規定期限之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提出則不予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