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請於其94年12月31日以前經核准之投資計畫中新增產品或服務項目,「新增」及「原核准」之產品或服務項目依規定計算之免稅所得額,可否免予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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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於9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計畫核准函,並已開工,且未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於計算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時,免予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至營利事業原於9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計畫核准函,如於95年1月1日以後申請在原核准投資計畫中新增產品或服務項目並經核准,「新增」及「原核准」之投資計畫產品或服務項目,依相關規定計算之免稅所得額,於計算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時,可否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明定營利事業於95年1月1日以後申請在「原核准投資計畫中」新增產品或服務項目並經核准,如未變更原經核准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且未因新增產品或服務項目影響其原經核准之產品或服務項目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之免稅所得額者,該「原核准」之投資計畫產品或服務項目依規定計算之免稅所得額,仍得免予計入該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惟「新增」之投資計畫產品或服務項目,因其申請新增之產品或服務項目係發生於實施基本所得稅額條例之後,「新增」產品或服務項目依相關規定計算之免稅所得額,應予計入該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提醒公司,申請變更原於94年12月31日以前核准之投資計畫產品或服務項目,應審慎評估,變更後投資計畫產品或服務項目依規定計算之免稅所得額,是否仍適用免予計入該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之規定,以保障權益【#71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蘇淑珍 聯絡電話:7256600轉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