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收入課稅一問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係屬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法可免徵營業稅及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接獲民眾詢問,A公司開設補習班收取補習費未開立統一發票,是否涉及逃漏稅?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規定,所提供之教育勞務得免開統一發票。是以A公司如係依法核准設立短期補習班,其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得免徵營業稅及免開統一發票。惟補習班除提供教育勞務外,如另有販售補習教材、書籍等銷貨收入,則非屬上開教育勞務之範疇,依法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家長替子女選定補習班,所繳納之補習費可向補習班索取收據或其他繳納憑證,而另購買補習班所販售之教材、書籍或光碟等,則應向補習班索取統一發票,補習班亦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而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