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存貨計價方法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營利事業詢問欲變更存貨計價方法,是否須報經國稅局核准?若須報備應於何時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4條規定,各項存貨得按資產之種類及性質,採實際成本,或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簡單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計算之。各種計算方法之採用,應於每年預估本年度所得額時(採曆年制者為9月1日至9月30日,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之。),申報管該稽徵機關核准;其因正當理由,須變換原採用之計算方法者亦同;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加權平均法;未經申請變換者,視為沿用原方法。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1條亦規定,營利事業倘在暫繳申報期限過後始行開業者,應於該事業辦理當年度決算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加權平均法。舉例:營利事業如於96年10月新設立(採曆年制),如欲採用加權平均法以外之方法計算存貨,應於96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上述申請事項已開辦網路線上申辦作業,請多加利用,該局網址為http://www.ntat.gov.tw。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