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國外承銷商或存託機構費用課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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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國內發行公司基於海外籌資之需求,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分別與國外之承銷商及存託機構簽訂承銷契約及存託契約,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該承銷商及存託機構所取得之承銷費或手續費收入均應依法納稅。
該局說明,此類海外籌資活動係同時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其規劃及發行過程須與國內發行公司密切聯繫,並須經由國內發行公司提供相關協助及財務資訊支援始能完成。是以國外承銷商或存託機構辦理上開業務所取得之承銷費或手續費收入,係以提供整體性之綜合業務取得收益,其所得性質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稅辦理扣繳及結算申報。
該局並提醒國外承銷商或存託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若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承銷費或手續費收入應由國內發行公司(即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已向稽徵機關報備,委託我國營利事業為其營業代理人者,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均應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國內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9條規定,於核准參與發行時應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海外存託憑證資料明細,營業人可於該網路蒐集相關資訊。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