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接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辦理研究開發工作,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呢?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2項所明定。
該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接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從事研究開發,開發成果如由政府及公司各半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依上開規定,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反之,若該開發成果係歸營業人所有,則該項補助款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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