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如有土地收益或財產處分者得免課營所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收益或財產處分收入,免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說明,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關於其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如下:
1.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收益或財產處分收入,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免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已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及行政院頒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其不合免稅標準者,應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5-7837398呂股長或陳秀平小姐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