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嫁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很多新人都趕在農曆7月前完成終身大事,當個幸福的「六月新娘」,該所提醒這些新人們的父母一項合法節稅的方法,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物是不計入贈與總額哦!
該所指出,一般民眾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與每年111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常常發生混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若欲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辦理免課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有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5-7837398呂股長或蘇幸原小姐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