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寡,均得享受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口湖鄉陳先生詢問:我父親早逝,家中有兄弟2人,日前祖父過世,是否可與叔伯們繼承祖父遺產,並享有遺產稅之繼承人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答覆:民法第1140條規定「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由於陳先生父親早於祖父過世,陳先生兄弟2人依前揭規定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並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每人均可依法予以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45萬元,倘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
數,每年加扣45萬元。因此,陳先生兄弟2人可與叔伯們繼承祖父遺產,並同時享有遺產稅之繼承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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