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依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規定,適用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將定價金額按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指出,部分營業人為規避開立統一發票,達到逃漏稅目的,於商品定價上刻意標明「不含稅」,當交易完成時,如消費者欲索取統一發票,即告知須依定價另加5%的營業稅,讓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此一現象尤以銷售電子器材設備及通訊器材最為普遍。該所將對此類違反上揭規定,以未含營業稅方式定價之營業人加強查核,以杜逃漏行為。
該所呼籲民眾消費購物時,依「定價」金額付款並索取統一發票,如營業人拒不開立統一發票,可至該局提出檢舉,以維租稅公平。
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請撥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5-7837363林股長或李羿瑩小姐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