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支出扣除額每年每戶以12萬元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承租房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於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列舉扣除方式申報時,每一個申報戶租金支出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是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者,不得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租賃契約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例如出租人簽收的收
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撫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檢附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等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列。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05-05-7837397伊股長或黃靖淑小姐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