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之股票,應由買受人依法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近期景氣回升,抵稅股票執行拍賣漸趨熱絡,法院拍賣之股票,應由買受人依法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證券交易稅係採由代徵人代徵方式繳稅,同條例第4條第3款規定,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人。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法院拍賣,該項股票之買受人,即為證券之受讓人,該買受人應依法按成交價格代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該局特別籲請法院拍賣股票之買受人,除依法代徵證券交易稅外,應於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稅款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