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受讓人因短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應賠繳並予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未按實際成交價格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者要注意了,該局最近查獲個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受讓人因短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應賠繳並予處罰。
該局指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凡買賣有價證券均應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以受讓人為代徵人,向出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該局發現,有部分私人間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實際成交價格遠高於股票面額,惟受讓人未按實際成交價格向出讓人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已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該受讓人(代徵人)除應依法賠繳稅款外,並處應代徵而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私人間買賣已依法簽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者,如有前述未按實際成交價格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賠繳稅款外還要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