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作廢重開,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近來常有公司電話詢問,統一發票買受人書寫錯誤,得否僅在發票上塗改後蓋章更正?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記載不實經稽徵機關查獲,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5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千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該局強調,關於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例如買受人統編、名稱及交易明細等)如有誤載,應依規定收回原開立之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原發票存根聯上,並另行開立記載正確之發票,尚不得直接在發票誤寫處塗改更正,否則即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