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近年來社會環境改變,離婚率大幅增加,夫妻離婚時雙方間如有財產之給付是否應課徵贈與稅?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如下:
按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規定: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民眾,不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如經查獲有利用假離婚真贈與規避贈與稅應課稅情事,依上述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仍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處應納稅額或所漏稅額1至2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