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分期繳稅,經核准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應確實於限繳日內繳納分期稅款。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最多可分12期,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惟必須分別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經申請核准分期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現已改制為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對於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任何一期未依限繳納,國稅局將就未繳清餘額1次發單通知繳納;如逾滯納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吳玉女,電話:04-23051111轉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