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更正補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時,務必注意稅額扣抵比率有否變動,以免導致超額分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 該局於日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92年度分配股利淨額7,575,760元,以股利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稅額扣抵比率為11.7%,股東可扣抵稅額為886,363元。嗣該公司於查獲前自動補報該年度保險理賠收入400萬元,除調整所得額並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100萬元,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40萬元;惟該公司漏未加計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400萬元,加計後正確稅額扣抵比率為7.74%,分配股利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應為586,363元,致超額分配30萬元。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除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補稅罰鍰計60萬元。 該局再次強調,營利事業如有帳務處理錯誤,於更正補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時,務必特別檢查稅額扣抵比率是否因此變動,以免虛增稅額扣抵比率,導致超額分配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林秀芬,電話:04-23051111轉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