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廣告費應注意取得合法憑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7/07/24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追求速度與效率的科技經濟時代,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廣告的運用為最直接的宣傳工具,尤其是大型又新潮的廣告看板,更能發揮實質功效。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租用大樓牆面或空地裝置大型看板,花費動輒數十萬元或上百萬元,這些費用除應取得合法憑證外,尚須依租賃合約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廣告費,倘若廣告活動為期較長且有跨年度者,仍應依合約分別計算各年度應攤提之廣告費,以免嗣後被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