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該局表示,甲公司9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190餘萬元,該公司說明員工有實際出差,旅費請領方式視公司及員工方便,並未使用轉帳支付,應予認列;該局以其中161餘萬元日支費與零用金支付金額不符,且未能提示零用金支付簿供核,無法證明確有支付事實,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74條第1款之規定不符,乃予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相關費用支出時,應注意稅法之相關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不符規定遭稅捐單位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