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房屋分別由兄弟繼承 ,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繼承的遺產,土地若由哥哥繼承,而房屋由其弟弟繼承,雖完成所有權登記並設立戶籍後,土地所有權人仍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條件,除了要在該地設籍外,房屋須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事,房屋、土地所有權人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而兄弟為旁系血親,土地、房屋所有權分屬兩人擁有時,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不能適用該項優惠稅率。      稅捐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辦理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必須考慮相關規定,以免無法適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