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產製之酒品與該酒品產品登記之酒精度數不符合,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近來發現某廠商產製之再製酒,於辦理產品登記填載之酒精度成分為9度,核定其每公升應納稅額63元,惟該局電腦系統定期產出大量出廠酒品清單,將上揭酒品送驗後,發現其酒精度數已超過20度,依規定每公升應納稅額為185元,尚非其申報之每公升63元,業形成逃漏,查明後除依法補徵差額稅款外,還涉及菸酒稅法第19條第8款「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規定,應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啤酒以外之釀造酒(如葡萄酒、水果酒)、酒精成份20%以下之再製酒及其他酒類等,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亦即10度(含酒精成分10%)的葡萄酒每公升課徵70元菸酒稅額;又如產製酒精成份超過20%之再製酒,則每公升徵收新臺幣185元。而廠商產製酒品前向國稅局申請產品登記時所自行填載酒精度數,將為國稅局核定其應納稅額之依據,且國稅局每月皆會審查廠商申報納稅資料與產品登記資料是否相符,並將不定期至市面洽購酒品抽驗酒精度數是否確實,以杜業者心存僥倖,並維護租稅公平。
最後,國稅局建請各酒品產製廠商平時應做好品質管控或出廠前自我抽樣檢測化驗,以維護商譽,避免因不慎而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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