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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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該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該部日前就77年2月12日訂定之「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內容,重行檢討,於近日將發布修正後之規定。
  上開審核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上開審核要點自77年發布後,尚無稽徵機關主動推薦之案例,乃刪除現行有關稽徵機關選荐之規定。
二、配合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4條及96年2月5日發布之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等,規定申請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應依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所為之給付並應依規定扣繳。
三、申請者於申請年度之前3年度,需已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記載,並依帳載資料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且未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總收入0.5%以上或漏報收入達新臺幣40萬元以上之情形者。
四、經財政部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有下列情形之ㄧ時,稽徵機關應即報請財政部廢止該核定:
(一)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全年短漏報收入占全年總收入0.5%以上或短漏報收入達新臺幣40萬元以上,且經核課確定者。
(二)經查獲同年度漏開收據達3次以上者。
(三)於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進行調查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調查者。
有關「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