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職工福利會給付職工之補助費免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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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職工的各項補助費,不論是現金、禮品、實物等都算是受領人的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受領人應該要合併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說明,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各項補助費,於給付時可免扣繳,但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於次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免扣繳憑單。又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該局呼籲,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注意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因未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而受罰。&(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