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都市計畫書載明係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之方式,在未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應課徵。      該處表示,民眾常以為只要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均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在申報移轉本市整體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誤認為也可免稅,等到拿到稅單才知道應繳納土地增值稅,按本市整體開發區(原後期發展區)土地,因都市計畫書記載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所以該區域內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納稅人,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時,請記得檢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土地權狀影本或謄本等相關文件,並於土地現值申報書中註明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800-4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