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採曆年制、按年計課,所以有納稅義務基準日及優惠稅率申請期限的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課稅期間採曆年制,每年開徵一次,開徵日期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以96年地價稅為例,其課稅期間為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係每年徵收一次,採按年計課,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並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至於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前後業主如果要按月精算分擔的話,如於私契中訂明或私下達成君子協議,稅捐處仍以納稅義務基準日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名義為課徵對象。    該處另外特別提醒,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及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寺廟、教堂、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加油站、停車場等用地,必須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經核准者當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者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問題,請惠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436969或22585000轉144-146、148-149、152-154洽詢,稅捐處將會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