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燃料使用費的任何問題,屬監理機關業務請向監理站或監理所洽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96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業於7月1日由監理機關開徵,常有民眾誤以為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管機關為稅捐機關,而以電子郵件、電話,甚至親自到該處要求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或提出申請辦理轉帳繳費等,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兩者並不相同,使用牌照稅是稅捐,主管機關為稅捐機關;汽車燃料使用費為政府規費,由各地區監理所開徵,非屬稅捐課徵範圍,因此,如您對汽車燃料使用費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逕洽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查詢,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本市監理機關之地址及電話為:台中區監理所(地址:台中縣大肚鄉遊園路1段2號;電話:26912011)或台中市監理站(地址:台中市北區北屯路77號;電話:223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