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桃園市施小姐來電詢問,我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可否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因此債權人如持有司法機關核發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正本,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無須另行提出裁定確定證明書。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核釋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範圍,應依該部92年函訂「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辦理,該標準僅以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為限,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至於如為強制執行,確有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之需要,得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