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取得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按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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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轄內某公司詢問: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股利收入,是否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表示營業人將營運餘裕的資金作為投資,因而取得國內或國外之股利收入,已使其身分變為兼營營業人,應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規定,彙總列入當年度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比例,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前開公司經該局輔導之後,已自行填寫「403」申報書補辦申報,並補繳8萬餘元之營業稅額;故該局特別呼籲,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税結算已於今(100)年5月份完成申報,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若申報有國內、國外股利收入,而漏未列入99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並調整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者,應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347】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加工出口區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鄧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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