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臨時路外停車場 不再享有租稅優惠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行政院100年6月8日核定限縮停車場用地適用優惠稅率的範圍,自即日起取消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
花蓮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83年間為解決停車位不足之問題,行政院於83年1月24日以台83財02665號函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所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可按10‰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局進ㄧ步說明,早期為獎勵民間興建或設置停車場給予租稅優惠,然而近年來卻發現許多企業假藉停車場名義,來養地避稅,不但違反優惠稅率之意旨,也造成地方政府稅收損失嚴重。而且現在新建大樓須附設停車空間,加上大眾運輸系統日趨健全,停車需求之時空背景已大不相同。由財政部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建議限縮該等停車場用地適用優惠稅率之範圍,經行政院核定同意。
在停車場優惠稅率適用範圍限縮後,依停車場法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按10‰課徵地價稅;至於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核准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10‰至55‰之累進稅率課徵。該局表示,目前是類已核准之案件,年限最長至101年,俟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時將陸續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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