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要求提示課稅資料、文件時,納稅義務人不應置之不理,否則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法予以處罰。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為課稅需要,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向納稅義務人進行調查及要求提示課稅資料,如果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絕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時,稅捐稽徵機關可裁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若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請納稅義務人全力配合辦理,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