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稅捐機關代辦繼承登記依稅捐發生時點 不同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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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公法租稅債權執行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移送機關代辦繼承登記時,如該不動產有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者,稅捐機關應視該等稅捐發生時間,依下列不同方式辦理:
96年1月12日後發生者,稅捐機關得以記帳方式處理並核發移轉證明書,拍定後由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91年12月13日至96年1月11日間發生且移送強制執行者,稅捐機關得核發移轉證明書,並聲明參與分配,其非優先債權未受分配部分,另向納稅義務人追索。91年12月12日以前發生且移送強制執行者,稅捐機關得核發移轉證明書,並聲明參與分配,其未受分配部分,另行向納稅義務人追索。
該局同時指出,此次財政部函示係針對國稅稽徵機關以外之其他移送機關因公法上債權續行強制執行而代辦繼承登記時,其規定辦理全部比照國稅稽徵機關。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尚有任何疑問者,請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