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供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地,須所有權屬人民團體,始有免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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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邇來有民眾反應為何其房地僅供人民團體作聯絡使用,為何房屋稅被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而地價稅也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地方稅務局提出說明,依本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2%,土地則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至於相關的減免部分: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私有房屋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私立醫院捐血機關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執此,房屋稅、地價稅必須具備3個要件:(一)不以營利為目的。(二)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三)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本身事業用地,方可適用免稅規定。
所以,本縣供人民團體(包含協會、工會等)設址之房屋,其所有權如非屬人民團體,雖僅供作聯絡使用,仍應以實際使用面積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其餘部分面積則可依原使用情形按住家用稅率1.2%核課房屋稅。至於地價稅部分,也因其土地為私人所有,非協會本身所有的用地,因此不能免徵地價稅,而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另外,民眾對房屋稅及地價稅之徵免若有疑義,請撥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透過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8或182至187等電話查詢;玉里分局電話:03-8882860轉212至213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