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罐頭固體量未達50﹪者依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夏天到了,市面上銷售飲料品琳瑯滿目,有些飲料品中含有果粒,惟未達內容量50﹪,廠商不得以免稅之罐頭食品方式包裝規避繳納貨物稅。 該局表示,依照財政部72年9月6日台財稅第36286號函釋:水果罐頭之固體量,至少應為其內容量50﹪,其固體物未達到上項標準者,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該局特別呼籲轄內飲料品產製廠商如產製各類水果罐頭,應自行將該產品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如固體物占內容量之比例未達50﹪者,請速洽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林育如,電話:04-23051111轉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