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不再營業,應辦理歇業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因此,公司或行號有不再營業情形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或國稅局各地區稽徵所辦理歇業登記。 該局表示:近日新聞報導紅毛港地區實施遷村計劃,且位於該地區之公司或行號多已遷離,但大部分皆尚未辦理變更或歇業登記。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停業、變更、註銷登記經通知限期補辦,逾期仍未補辦者,將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並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營利事業登記。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已未在現址營業或歇業,請儘速辦理變更或歇業登記,以免受罰。【#734】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圍閔 聯絡電話:8123746轉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