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為自然人之他益信託,如經提前終止信託契約而致非委託人之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減少時,委託人已繳納之贈與稅得否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吳小姐問,其於93年12月申報乙筆土地及地上建物信託,信託契約約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期間為3年(93年12月至96年12月),然在信託期間屆滿前吳小姐卻提前於95年12月終止信託關係,則其就尚未到期之一年信託期間所溢繳的贈與稅得否申請退還?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指出,信託案件若符合法定要件且納稅義務人也做了贈與稅之申報並繳納稅款後,除非是有特殊情形(參照因行使法定撤銷權而撤銷贈與契約、或以不動產為贈與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申請撤回贈與、或以股票為贈與而在未辦妥股東名簿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贈與、或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而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等)才可以免課贈與稅或申請退稅,否則不因雙方任意解除贈與契約或事後取回原贈與標的而生變更,因此本案吳小姐並不能申請退稅。 高雄市國稅局因此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訂立信託契約時務必慎重,否則若有上述溢繳贈與稅的情形,是無法申請退稅。【#73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曜崇 聯絡電話:7256600轉8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