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結婚之事實,勿列報配偶免稅額,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業經於96年3月份核定並發單補徵。惟該局於查核審理過程中,發現諸多夫妻申報異常案件,亦即列報未經合法結婚之配偶免稅額,致遭追補5年稅款並裁處罰鍰情事。 國稅局表示,隨著社會風氣開放,男女同居日益普及,而有將同居之伴侶列報為配偶,增加1人之免稅額以降低稅負情事,殊不知此舉是不合規定的;所得稅法所稱配偶,雙方於當年度應具有合法之婚姻關係,即已依96年5月23日修正前民法親屬編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或96年5月23日修正(自公布後一年後施行)(結婚要件)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該局呼籲,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係指雙方已依民法第982條規定之結婚要件結婚者,納稅義務人95年度若有類此誤報配偶免稅額情事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所辦理更正,以免受罰。【#731】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毓琇 聯絡電話:5215258轉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