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度綜合所得稅未辦理結算申報核定應補稅案件即將開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綜合所得稅未辦理結算申報核定應補稅案件即將開徵;歷年來常見許多民眾在接到未申報案件之補稅繳款書後,才發現因誤認為只要綜合所得稅經自行計算之應自行繳納稅額為零,皆得免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說,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後,不論補徵稅款是否已繳清,皆可檢具增列未經他人列報為扶養親屬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扶養親屬之申請書,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已成年子女之在學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重行核定其應納稅額,如因原補徵稅款已繳清,而重行核定後有溢繳稅額,稽徵機關將予退還,但退稅金額以原補徵稅款為限。 國稅局又說,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所以民眾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稽徵機關核定後,是不能再主張選用以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等列舉扣除項目為扣除額的方式計算,應一律採用標準扣除額。常有民眾誤以為自行採用列舉扣除計算結果只要無應納稅額就無需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等接到國稅局核定綜合所得稅繳款書時,已不能再主張選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提醒民眾應特別注意!【#730】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徐淑容 聯絡電話:3228838轉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