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可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必須同時具備「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 人」二項要件,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憑辦理。      該處進一步說明,原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後第一次移轉,可申請將原地價調整為89年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惟尚須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並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本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即可受理。